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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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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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游泳馆内游泳时溺水身亡
协议赔偿十万元法院认为显失公平
法院认为游泳馆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赔各项费用近43万元
清苑打掉一贩毒团伙
三名成员均获刑
男子金某在游泳馆内游泳时出现溺水身亡事故,死者亲属与游泳馆签订《协议书》赔偿金额为10万元。竞秀区法院认为此《协议书》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遂依法给予撤销,并判定游泳馆对金某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共赔偿各项损失近43万元。
金某(男,64岁)系戴某经营的游泳馆会员,2018年9月24日,其在游泳馆内游泳时出现溺水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经警方调取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得知事故发生时,金某在游泳池中出现挣扎异常情况长达4分钟后,在岸边与人聊天的某游泳馆一名疑似救生人员才慌忙进行救援。又经鉴定,当时游泳池水温为21至22℃(室内游泳池的水温应保持在26℃至29℃),远低于正常游泳场水温标准。次日晚10时,金某某在悲痛中因急于让父亲金某入土为安,与戴某签订了“因金某游泳身亡事宜,戴某赔付金某某10万元,金某某与戴某配合办理游泳馆保险赔付事宜”一份赔偿《协议书》。游泳馆给付金某某8万元后,称保险已过期保险赔偿金不能支付,双方因保险赔付发生争执,《协议书》未履行完毕。金某某和金某的妻子夏某就赔偿问题将游泳馆告上法庭,并提出撤销原《协议书》的诉求。被告某游泳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竞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某对《协议书》中保险金赔偿事宜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书》中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另,原告夏某对《协议书》的内容和签署情况不知情,对夏某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亦应对原告夏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开放型的游泳场所,其设施设备应达到运动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并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被告某游泳馆未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员、未按要求设置救生观察台、未按要求提供适宜条件的水温,并延误了金某的最佳抢救时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提高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在危险发生后不能及时救助、后果加重的可能性,故对于金某的死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游泳作为一项具有一定危险的运动方式,对游泳者的体能及相关身体机能具有较高的要求,事故发生时金某已达64岁,应当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运动和休息时间、游泳区域等,避免危险的发生,故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撤销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某游泳馆经营者戴某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并判被告某游泳馆对金某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金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即被告某游泳馆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9634.45元,扣除此前被告赔付的8万元,被告某游泳馆应再赔偿原告夏某、金某某各项损失349634.45元。同时驳回原告夏某、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合同显失公平,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
主审法官事后对该案解析说,本案中,金某某与被告戴某签订的协议书对夏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暂且不论,仅仅协议书本身,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符合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依照《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本案具体情况分析来看,首先,原告金某某作为受害人的亲属,在发生纠纷之前与被告游泳馆并无良好的交情,面对亲人逝世的事实,原告并无动机在明知赔偿款远远大于10万元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并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了原告的谅解从而使原告自愿放弃大部分赔偿款。
其次,之所以原、被告能够顺利签订该协议,是因为原告有获得保险金赔偿的心理预期,如若无法得到该保险金,被告仅赔偿10万元的协议条款原告不可能认可。
最后,在诉讼程序中被告是否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原告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该举证责任在原告方。案件的审理中原告提出其出于急于安顿逝者的心理,迫不得已签订该合同存在合理性,法院应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将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认定为显失公平,符合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法院给予撤销有理有据。显失公平原则并不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而是对不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自由加以限制,从而最大程度的体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实质自由,真正保障社会公平,避免一方滥用显失公平原则而任意违约的现象。
李辉 郭雅纯
本报讯(记者邸志永 通讯员景文奎)伴随着省高院日前依法判处刘某、吴某无期徒刑和赵某1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清苑警方经过近两年缜密侦查,终于让贩毒团伙成员得到应有的惩罚。
据介绍,2018年10月9日凌晨,清苑区警方根据可靠消息组织20余名精干警力,在保沧高速朝阳路口将驾车正准备通过的贩毒人员赵某(出资人)一举抓获,当场缴获了其所携带的517克毒品。随后在保定市二道桥西侧附近的驴肉火烧店,将前来取货的刘某抓获。
然而,刘某拒不交待他的上线,警方遂另辟蹊径,最终发现了一枚指纹,指纹信息指向广东人胡某。2019年1月12日,江西省警方将胡某抓获,专案组从胡某口中获悉,毒品是吴某交给他的,吴某的毒品是从一个长期居住在缅甸的贺某手里拿的。贺某常年给国内5个省市供货,是个大毒枭。专案指挥部得到消息后立即将吴某上网通缉。
2019年9月28日,湖南警方抓获了吴某。清苑警方立即安排人员前往湖南,将吴某带回清苑作进一步处理。今年5月,贺某在湖南落网,揭开了整个贩毒流程:吴某从缅甸贺某处购买毒品后,转手刘某,刘某卖给吸食的人员。
经审理查明,刘某、吴某二人交易毒品500余克,加之缴获的517克,总共贩卖毒品1000余克。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