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1日

2020年6月29日,沈先生与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3日,工期90天,合同价款13.47万元,沈先生须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后在进场之日、验收合格之日分期支付价款。

合同签订后,沈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定金2万元。此后,他多次催告,装修公司却迟迟不进场施工,相关负责人电话也打不通了。无奈之下,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由于装修公司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该公司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装修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解除沈先生与装修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装修公司返还沈先生2万元及相应利息。

【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即是法院依据以上条款进行了判决。

法官指出,判决生效后,如果装修公司仍未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沈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装修公司的资质、信誉及相应注册资金,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装修的内容、材料品名及效果等均要明确约定,在产生纠纷之后,要保留证据及时进行索赔,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