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28日
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资料图)
□保定晚报记者 李宏奇 通讯员 李超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10件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竞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名列其中。
医院排污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某医院系莲池区辖区内二级综合医院,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100张,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床位数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的排污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类,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该医院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无排污许可证,违法向外界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020年8月,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莲池区医疗机构废水废物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发现本案线索,于2020年8月25日对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立案。
立案后,莲池区检察院向市卫生监督局调取了《莲池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台账》,并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查明某医院存在无排污许可证向外界非法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对辖区内生态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9月24日,莲池区检察院向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某医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形依法处置。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书面回复莲池区检察院,某医院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100张的综合医院,经现场勘察,实际使用床位数为79张,未达到100张床位,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0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中,将该医疗机构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确定为“登记管理”类,已于2020年7月14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工作。
法定期限内未履责
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某医院仍旧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2020年12月25日,莲池区检察院根据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向竞秀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督促某医院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案件起诉后,为了明确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床位张数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检察机关向“名录”的制定部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发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适用问题咨询函》,2021年1月7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作出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适用问题咨询函的复函》,名录中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床位张数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进行分类,确定其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法院依法判决
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2021年4月22日,竞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诉讼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焦点进行了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被告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未严格按照规定确认管理类别,将“发证”类违规确认为“登记”类,存在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被告经质证后当庭表示自己对政策理解有误,把政策理解为现有床位数,从而造成了行政履职过程中的分类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对规定理解错误,造成其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对某医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水的情形依法处置,其行为违法。某医院于案件审理期间变更注册登记,降低床位数低于100张,排污类别变更为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管理”类,完成申报,被告无须继续履行该职责。2021年5月27日,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行为违法。该案判决现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马毓解析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竞秀区法院审理的该案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抓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高质高效发展。该案判决后,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对辖区的医疗机构开展了医疗机构无证排污专项执法检查,经治理对1家违规排污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多家医疗机构给予了隐患提示,并督促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及时落实整改到位。
以“诉”的形式
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对政策法规理解错误,违法履行职责,不但造成社会公益受损,还会形成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因错误理解政策法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以“诉”的形式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全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司法现代化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化,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件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更进一步加大司法办案力度。通过司法裁判体现价值引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合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