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给配偶“加名”,离婚时是否平分?

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判定房产归属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2025年09月26日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结婚后男方将婚前房产为配偶“加名”,共同生活十余年离婚时,女方要求平分房产。法院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房产归男方所有,给予女方适当补偿。

赵某与陈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陈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二人结婚时,陈某与前妻育有一15岁孩子,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赵某与陈某未生育子女。2022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赵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离婚,并由陈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近200万元)。陈某辩称,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赵某对房屋产权取得没有贡献,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其自己负担,故只同意支付30万元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陈某因生活琐事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婚前财产,陈某婚后为赵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鉴于该房屋原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对房屋产权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赵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4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主审法官解析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长久稳定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男方负担较多的家庭开销,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并酌定给予女方适当补偿,既保护男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女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中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