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搭顺风车”受伤,损失到底由谁承担?

2025年09月26日

2023年,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前往武汉,顺路免费搭载张某。行车途中,因司机王某不当驾驶,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致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司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张某无责任。

张某治疗终结后,要求司机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王某允许张某无偿搭乘,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最大谨慎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鉴于王某系免费无偿搭乘张某,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7万余元。

【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司机王某虽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系完全过错的一方,张某无事故责任,故王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王某系免费无偿搭乘张某,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好意同乘”是亲朋好友间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法律既不鼓励“忘恩负义”,也不纵容“好心办坏事”后的责任逃避。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