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05日
案例回放:
2024年3月,吴先生为新房装修,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家庭装修合同》,约定总价款12万元,包含全屋基础装修及部分主材,合同附件详细列明施工项目和材料品牌。签订合同时,设计师口头承诺“零增项、一口价”,并在合同末尾手写“项目外增项需业主书面确认”。
施工至第三周,工长突然提出“墙面基层处理需额外收费8000元”“水电改造超出预估需补款5000元”,否则停工。吴先生发现,这些项目在合同附件中已明确包含,要求按合同执行却遭拒绝。装饰公司称“合同附件标注的是基础款,实际施工需升级材料”,并拿出一份吴先生从未见过的“补充条款”,声称签约时已口头说明。因工期紧张,吴先生被迫支付1.3万元“增项费”,但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
装修完成后,吴先生发现墙面出现裂缝、地板起翘,经第三方监理机构鉴定,系施工工艺不合格且使用的材料与合同约定品牌不符。吴先生要求公司返工并退还增项费,公司以“增项费为自愿支付”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吴先生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装饰公司通过隐瞒合同条款、虚构“增项”需求、使用劣质材料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吴先生有权要求退还不合理收费、赔偿损失,并主张三倍服务费用赔偿。
证据准备:
1.合同凭证:《家庭装修合同》原件及附件、付款记录、增项费收据。
2.欺诈证据:第三方监理机构出具的《施工质量鉴定报告》,证明材料与合同不符、工艺不合格;设计师承诺“零增项”的录音;装饰公司提供的“补充条款”(无吴先生签字);施工现场照片,显示材料品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3.损失证明:鉴定费发票、因工期延误产生的租房费用票据等。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虚构增项、更换材料、隐瞒条款等方式骗取费用,主观欺诈意图明显,且上述行为与吴先生的额外支出及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消费欺诈。判决如下:
1.装饰公司退还吴先生增项费1.3万元;2.装饰公司赔偿吴先生三倍服务费用36万元;3.装饰公司赔偿吴先生鉴定费、租房费共计1.2万元。以上款项合计38.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案例启示:
1.消费警惕要点:签订装修等服务合同前,务必仔细核对条款,要求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并加盖公章,对“增项”“升级”等模糊表述明确约定,付款时索要正规发票并注明项目明细。
2.欺诈认定关键:服务类消费欺诈的核心要件包括——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通过虚假承诺诱导交易、消费者因欺诈遭受损失。本案中“虚构增项”“以次充好”均符合欺诈认定标准。
3.商家责任警示:服务行业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设置消费陷阱。此类欺诈行为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还可能被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影响市场经营资格。
若您在接受服务时遭遇类似欺诈,可及时联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