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6日
本报讯(新畿辅-保定晚报通讯员郑行行)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仓库工人利用他人信任及借职务便利以身试法、攫取不义之财,先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4.5万元。高阳县检察院日前以盗窃罪对嫌疑人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2023年入职韩某某经营的一家纺织厂任仓库工人。2024年6月,刘某在工作中发现韩某某工作中时有流动现金,遂产生盗窃想法。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刘某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在韩某某货车内盗窃现金3300元。
初次得手后,刘某的胆子变得越来越大,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刘某变本加厉,用偷来的仓库钥匙和保险柜钥匙多次潜入库房行窃,至案发共盗窃韩某某现金12万元,黄金手镯一个,涉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5万元。
韩某某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警方经侦查将刘某抓获,其对上述盗窃行为供认不讳。高阳县检察院经审核,以刘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家务必严守法律底线,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切勿因一时贪念抱有侥幸心理,否则最终只能自食恶果。企业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防盗措施,提高防盗意识,让不法之徒无机可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