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23日
成某与甘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甘某偿还成某人民币80余万元。因甘某个人财产与其关联公司存在混同,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2023年5月19日,甘某突发疾病去世。法院在确认甘某遗产继承人时查明,2011年他与妻子离婚,其父母均已过世,三个女儿全都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
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某县民政局出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并清偿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甘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本案申请人成某与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县民政局作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甘某遗产主要在城区且存在跨街区状态,由某县民政局来担任遗产管理人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法院作出判决,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
【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办案法官解释说,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并非让政府“继承”财产,而是赋予其作为中立“管家”的职责。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旦法院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即应主动向该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权利凭证。随后,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清理遗产、确认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方式,防止财产陷入无序状态,最终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平衡智慧,既尊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个人意愿,又通过设定法定管理机制,为公民身后的财产秩序构筑一道坚实的保障防线,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在法治框架内得到最终救济。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