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6日
传统毒品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不法分子转而瞄向医疗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涉药用类特别是医疗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典型案例,揭露麻精药品滥用危害,提醒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加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药店老板高价出售麻精药品
获刑七年二个月
2022年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霍某(河北省遵化市某药店实际经营者)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入氨酚曲马多片剂,并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霍某在明知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情况下,未按规定将原有此类药品库存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霍某多次向闫某、钱某等未提供处方的10人员以40至50元高价出售氨酚曲马多片剂共计1313盒,含盐酸曲马多总计590.85克,非法获利44295元。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解析】
近年来,在国家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下,传统毒品逐渐价高难寻,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寻求医疗用麻精药品替代滥用。药店从业者是医疗用麻精药品流通环节重要“守门人”,承担着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重要职责。然而,被告人霍某作为药店经营者,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频繁、大量以高价向不具备购药资格的人员售卖,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霍某被以贩卖毒品罪惩处,彰显我国依法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决心及力度。
戒毒人员省下“口粮”出售
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粟某系吸毒人员,在某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接受戒毒治疗。2025年1月,吸毒人员文某得知粟某可以凭社区药物维护治疗卡申领饮用美沙酮后,便提出向其购买美沙酮。粟某在上述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申领饮用美沙酮时故意不全部饮用,先后于1月7日、1月9日两次将私自截留的“口粮”美沙酮装入小瓶卖给文某,非法获利共计5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非法贩卖美沙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解析】
美沙酮是一种阿片类镇痛药,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在严格且规范的医疗管控下,使用美沙酮口服液作为戒毒治疗药物,使戒毒者在相对平稳、无痛苦的状态下摆脱对海洛因等毒品的依赖。而一旦被带出脱离监管,流入毒品交易渠道,便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本案反映出维持治疗机构药品管控需进一步筑牢防线,避免成为滋养毒品流通的暗渠。
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精神药品
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明知“日医工0.25mg睡眠导入剂”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仍通过网络先后两次从日本购买该药共计9盒(900粒),并向海关申报为“钙片”,通过国际快递将上述药品邮寄至国内用于销售。刘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在发布“售卖迷奸、偷拍药片、设备”等广告的群内寻找买家,或者与“阿宾”(身份不详)平台合作,由“阿宾”提供买家信息,向多人多次贩卖上述药品,销售金额共计54550元。此外,刘某还先后两次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得款1650元。
被告人霍某于2024年5月20日明知其帮助“阿宾”收取的资金中含有毒品交易的赃款后,仍为“阿宾”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相关资金,并将收取的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转移给“阿宾”,涉及洗钱金额1.7万余元。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霍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解析】
三唑仑系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时属于毒品。被告人刘某从境外走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该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二被告人被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女性群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跑腿人员”代开麻精药品
四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系驿站投递员,他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从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为大量获取该药品,陈某在跑腿人员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跑腿人员马某、卢某、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上述药品,并贩卖给陈某等人。期间,陈某多次向多人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336盒、佐匹克隆1645盒,从中非法获利47000余元。马某共计贩卖阿普唑仑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获利3740元;卢某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获利14426元;马某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获利4380元。
法院认为,陈某等4被告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系主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马某、卢某、马某义三人分别获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
被告人陈某等4名“跑腿人员”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但为牟取暴利,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频繁在医疗机构挂号购药再贩卖,将原本用于治病救人的处方药变为毒品,实质上充当了毒品犯罪的“跑腿人”,最终触犯刑法。在此,提醒广大公众要赚取“干净钱”,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为涉毒人员代开、代购、运送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面对这类请托务必果断拒绝,坚守法律底线。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