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27日
过年孩子收的“压岁钱”,到底属于谁?这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好多家长觉得孩子小,压岁钱就该自己管。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事儿可不是这么简单。近日“妈妈让上交2万压岁钱孩子不干了”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引发讨论。据媒体报道,12岁的小王从长辈处收到2万余元压岁钱,妈妈让其上交,表示压岁钱是礼尚往来所得,应交给父母保管,孩子却觉得这是长辈给自己的,理应由自己保管并支配,为此母子俩发生了争吵。
“压岁钱”是赠与,所有权属于孩子
在法律意义上说,“压岁钱”属于赠与行为,归孩子们所有。接受赠与属于民法上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孩子或者监护人表示接受、钱款发生转移之时,“压岁钱”的所有权就归属于孩子。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父母离异,也无权要求分割孩子的“压岁钱”。
《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孩子可以随意使用“压岁钱”吗?
未成年人独立支配处分自己的财产,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不能独立使用自己的“压岁钱”;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在购买学习用品、小玩具等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时,可以使用“压岁钱”。
特别值得提示: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不可以用“压岁钱”支付网络游戏费用或“打赏”主播。如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通过上述方式花费了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称的费用,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父母可以使用孩子“压岁钱”吗?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法定保管义务,可以帮助孩子保管“压岁钱”,但无权直接没收、随意处置孩子的“压岁钱”,更不能单纯拿这笔钱为自己消费,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以,可以告诉屏幕前的小朋友,“压岁钱”完全属于你,只是限于年龄,在钱款的使用上有限制。
父母使用“压岁钱”受限制
法律对父母的要求是“管理”和“保护”孩子的压岁钱,而非“处分”。父母(监护人或代为保管人)可以用这笔钱为孩子做以下事情:
直接用于孩子:支付学费、培训费、购买大件用品(如钢琴、学习机)、带孩子旅行开阔眼界。
为孩子投资增值:在银行以孩子名义开设独立账户进行储蓄,或购买稳健的理财、教育金保险等。
小额自由支配:允许孩子在一定年龄后,自主支配少量压岁钱购买书籍、玩具,培养财商。
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压岁钱”
在生活实践中,部分父母将子女的压岁钱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甚至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些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也违背了《民法典》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
父母作为监护人,无权对子女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孩子的压岁钱属于孩子个人的财产。长辈给晚辈压岁钱,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未成年人可以接受赠与,当压岁钱到手之后,该未成年人也就取得了压岁钱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要求分割孩子压岁钱的父母,但法院一般会认定,压岁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例精选
案例之一:郝某、卫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被告卫某为原告郝某保管压岁钱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及承诺书,承诺于2026年1月返还。但到期被告卫某却拒绝返还,郝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在出具借据时陈述保险合同2030年到期,后被告又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6年1月予以返还。被告称相关条据系受胁迫出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于2026年2月10日返还10万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之二:宋某与王某保管合同纠纷
宋某系王某女儿,宋某父母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离婚。2019年春节原告获赠压岁钱4000元,此款系宋某个人财产,并一直在王某处代为保管。宋某诉求被告将取得的4000元不当利益返还。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在2019年春节获赠压岁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压岁钱既可由其父代为保管,亦可由其母代为保管。被告代为原告保管压岁钱系履行监护职责,不存在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保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被告认可原告2019年春节压岁钱4000元一直在被告处代为保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对其获赠的压岁钱享有所有权,属原告个人合法财产,并享有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原告的压岁钱在被告处代为保管,双方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返还压岁钱的义务。原告要求返还压岁钱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同意返还压岁钱,故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